头条

年近七旬老人闯入儿童娱乐区跑步,与2岁幼童相撞致骨折,起诉幼童一家索赔5万元,法院:驳回

来源:丹巴新文网
年近七旬老人闯入儿童娱乐区跑步,与2岁幼童相撞致骨折,起诉幼童一家索赔5万元,法院:驳回

法治日报披露:一位年届七旬的老人于某小区跑步期间“误入”儿童专属游乐区,与一位突然转身的两岁幼童相撞后受伤。因赔偿问题未获解决,老人将幼童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万余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定,老人擅闯儿童专属活动区、未履行安全注意责任是事故全部原因,幼童家长已尽到合理监护责任,因此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儿童娱乐区专供低龄儿童使用,与健身、跑步区性质不同,该区域存在特殊风险,任何成年人进入必须承担更重的安全注意责任,应仔细观察,减少对孩童游玩的干扰和潜在威胁。"案件审理法官岑玉洁说。

2024年10月2日晚8时许,刘明(化名)带着女儿彤彤(化名,两岁)从南往北行进至某小区北侧花园的小广场时,彤彤挣脱父亲的手跑向秋千区。此时王强(化名)自后方向北疾跑进入广场,20时43分14秒左右,因躲闪不及撞倒彤彤,自己也向前跌倒。事故发生后,王强立即前往医院救治并住院,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等。

据了解,该小区设有专用塑胶跑道,跑道上有"一起奔跑吧"字样。事发小广场东南角立有安全提示牌,牌上标明"儿童娱乐区 安全提示"。因赔偿分歧未决,王强将彤彤及其父亲刘明、母亲周丽(化名)告上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5万余元。

庭审中,彤彤一家辩称,事发小广场属特别警示需注意安全的儿童游乐场所,王强违规跑步穿越儿童娱乐区,未尽安全注意责任,且年近七旬存在疾病、自控和避险能力下降问题,应由其自担后果。彤彤在儿童娱乐区活动合法,其挣脱父亲转身无过错;刘明面对突发奔跑的横穿情况无法预判、躲避,已尽到合理监护责任。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小广场东南角设有"儿童娱乐区 安全提示"标志,小区也专门设置独立塑胶跑道供居民健身,而原告未选择跑道却进入未成年人专属活动空间,因其疏于观察导致与彤彤相撞并摔倒,存在明显过错。儿童娱乐区专服务低龄未成年人,环境与通行秩序均按幼儿活动标准设计。擅自进入该特殊区域跑步,需承担更高安全注意责任。事发时彤彤年仅两岁有余,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具有突发性、随意性特点,无法用成人标准衡量。其父在场贴身照护,已履行日常监护义务。对于低龄幼儿突发挣脱管控的行为,监护人无法预判和规避,超出常规监护范围,不能苛求过高注意义务。彤彤的突然动作属正常幼儿行为,无故意冲撞情形,其父亦无过失,要求彤彤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岑玉洁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