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 这一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红星新闻披露的信息显示,有网友发帖强调,“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请本院医生务必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其配偶以及家属。” 有律师指出,根据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及其他知情方在未经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必须严格保守患者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其感染状况,此项措施旨在保障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同时,《条例》也明确要求感染者本人应当主动将感染情况告知其配偶,这被视为感染者自身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依照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确实无权随便将检测结果告知配偶。这项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艾滋病患者遭受歧视。法律并非不在乎配偶的利益,告知配偶同样是感染者本人的法定义务。
争议的焦点在于,部分感染者刻意隐瞒病情而不告知配偶,而医院又受法律规定限制无法主动透露,导致配偶或结婚对象不得不一直蒙在鼓里。这才是大家争论的核心:为什么我什么都没做错,却要承担被感染的风险,甚至要承受感染带来的后果?
这样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法律保护患者隐私固然正确,但无辜的另一半难道就不该得到保护吗?不能因为“隐私权”就剥夺了“知情权”。
事实上,“医院不能告知,患者拒绝告知”所引发的纠纷从未停止。2017年发生在江苏的一起案件中,女方在婚检时检出或已确诊艾滋病却隐瞒病情,男方婚后得知真相后起诉婚检机构索赔,法院依法驳回了男方的诉求,明确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感染者本人,机构无权超越权限进行披露。
自2021年起,多地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的撤销婚姻判决,也多因“配偶不告知”。例如,有男方分别隐瞒十年、多年、十二年艾滋病史,即便部分当事人病情得到控制、配偶未被感染,法院仍认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违法,全部判决撤销婚姻。还有案件判决隐瞒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进一步巩固了婚姻知情权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原则。
以上处理都可视为“亡羊补牢”。真正应该做的是将“传播风险堵上”。例如云南、河南等地,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向前迈了一步,在特定情况下授权医院可以告知——如果本人不告知,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这表明制度是可以优化的,关键在于要把细则制定清楚。
“知情权”和“隐私权”并非对立关系。最关键的不是非要在两个权利中分出谁高谁低,而是要把责任落实到位。比如,能否建立更有效的追责机制?医院能否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帮助患者克服心理障碍,主动告知配偶?
保护患者不受歧视是底线,保护配偶不受伤害同样是底线。这次的争议让更多人开始思考这些问题,也给立法提了个醒:该细则化的就细则化,该修补的就修补。法理可以“有边界”,情理不该“有死角”,法理和情理需要相互协调。
(原题为《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不能让隐私权剥夺知情权》 作者 郭元鹏 来源 政事儿)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