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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八)

来源:丹巴新文网
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八)

推进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旨在发挥行业警示和普法教育作用,现公布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徽某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案

2026年5月15日,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展开检查,借助办公电脑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公司与游客签订编号为ECAH250428CZ5PFY境内旅游合同的行程单中包含“必消:婺女洲门票+演出100元/人”的条款。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决定对安徽某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张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4月24日,霍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处理游客投诉北京五日游的纠纷,检查六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在2026年4月18日从霍邱发团的北京五日游导游并非投诉人反映的导游。经调查,北京五日游全程应跟团导游为刘某某,实际为张某某,且张某某未取得导游证。张某某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霍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决定对张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三:某旅游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足两年案

2026年4月29日,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检查某旅游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组织了2025年12月16日至12月19日“安徽霍山四日游”旅游团队,但未能提供该团队旅游用车合同、导游派团单等资料。某旅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决定对某旅游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

编辑/李显阳 一审/李航 二审/吴君 终审/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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