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约车违规停车引发的“开门杀”交通肇事案。司机吴某某因违规停车且未尽到审慎观察和安全提示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2025年12月8日,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环路辅路时,违规停放车辆。这时,乘客赵某某正准备打开车辆右后侧车门,不幸与正在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姜某某相撞。姜某某连人带车倒地,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事故中,姜某某遭受颅脑损伤等多处严重伤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交管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吴某某在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并且没有观察周边环境确保安全或提示乘客,这些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赵某某和姜某某负次要责任。鉴定结果显示,交通事故与姜某某的损伤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吴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吴某某在现场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主审法官习文指出,“开门杀”在城市道路上是一种非常普遍的交通事故类型,其危害性相当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在禁停路段、隔离设施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关车门。这规定驾驶人在临时停车时必须按规定停放车辆,上下乘客前必须仔细观察周围环境,确保安全后再示意乘客开门,同时,乘客上下车前也应主动观察路况,防止意外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吴某某负主要责任,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虽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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