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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当天下班遭遇车祸身亡,公司称“已离职不算工伤”,法院:劳动合同终止以当日24时为准,事故发生时,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

来源:丹巴新文网

8月18日,中工网报道了一起引发热议的劳动维权事件,关乎员工辞职当天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的问题。

事情发生在2025年4月26日,当天下午三点,员工章某向所在公司递交了辞职信。没过多久,也就是下午四点多,公司方面批复了这份辞职申请。

但就在当天17时31分左右,悲剧发生了。章某下班后骑着两轮电动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当地交警大队给出的责任认定是,章某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

事故过后,2025年5月6日,章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章某的公司则持有不同看法,他们指出,由于章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办完离职手续,交接了工作,从法律上讲已不再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公司认为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不能算作工伤。

人社部门最终认定章某的情况属于工伤。对此,某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据劳动部相关规定作出裁决,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以当日24时为准。因此,在事故发生时,章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工伤认定结果,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法律层面的分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5条明确指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在本案中,章某虽然当天下午办完离职手续,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持续到当晚24点。所以,事故发生时,章某与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也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6条给出了解释:“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章某虽然办完离职手续,但在离职当日的24:00前,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下班后,他在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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