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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养户用剩菜剩饭喂猪违法?律师解读

来源:丹巴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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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泔水喂猪被正式写入禁令”这件事在网上掀起波澜,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

媒体上曾有报道提及,自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生效以来,所有养殖场——不论规模大小,包括散养户——都不允许利用未经高温、发酵等无害化手段处理过的餐厨剩余物(也就是泔水或厨余垃圾)直接喂食生猪。这一规定似乎让许多人感到意外,散养户用自家剩菜剩饭喂猪,这真的违法了吗?这到底是新实施的法律内容吗?

广东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章利兵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有些媒体提到的所谓“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散养户不得喂泔水”的说法,有误读相关条款的嫌疑。至于社会上普遍关心的“散养户用泔水喂猪到底算不算违法”的问题,不能贸然下结论,必须结合泔水的具体来源以及是否涉及重大疫病防控的特殊要求来仔细分析。

焦点一:剩饭剩菜喂猪是否算违法?“这波波及散养户吗?”?

前面提到的媒体报道和法律依据出自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禁止畜禽养殖场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喂食畜禽。

章利兵指出,这条规定的监管对象是“畜禽养殖场”,并没有包含散养户。部分媒体自行添加“含散养户”的说法,这种理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畜禽养殖场”的法律界定,章利兵解释说,无论是法律界人士理解,还是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都统一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27号公告中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来执行。具体到生猪养殖,年出栏量达到500头以上才被认定为规模化养殖场。那些年出栏量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小型养殖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家庭散养户,并不在这个条款的监管和惩罚范围之内。

“从立法的本意考虑,这份条款放在生态环境法典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篇章里,主要目的是规范厨余垃圾的合法处理途径,防止规模化养殖场在大量厨余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散养户规模小,产生的污染风险相对较低,并不是这项条款重点监管的目标。”

焦点二:散养户喂猪用泔水,有哪些情况可能违法?

散养户用泔水喂猪并不是完全没有法律风险可言。

实际上,“禁止泔水喂猪”的规定并非生态环境法典才首次提出。讨论散养户喂猪是否违法,还是要看泔水的来源,以及是否有重大疫病防控的特殊要求。

章利兵认为,评价散养户是否违法的关键,不在于“喂不喂剩饭”,而在于“喂的是谁家的剩饭”,以及“有没有特殊防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得比较清楚: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过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来喂食家畜。

章利兵分析指出,这条规定并没有设置规模限制,只要是从事畜禽养殖的,不管是大规模养殖场还是散养户,都必须遵守。

“如果是散养户用自家餐桌产生的剩饭剩菜喂猪,这并不在上述条款的禁止范围内。”章利兵补充说明,立法的初衷是为了防止经营性泔水来源多样、交叉污染严重,从而给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风险。农户自己家做饭剩下的少量饭菜,来源单一、污染风险可控,既不属于法条里定义的“餐馆、食堂的泔水”,目前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禁止这种行为。

不过,章利兵也强调了一个情况:如果农户不只是喂自家剩饭,而是集中收集邻居、附近商户的剩饭用来进行经营性养殖,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这本质上就是收集经营性泔水,会触犯监管的红线。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需要将厨余垃圾交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个条款实际上来源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经被废止了。

2025年,云南省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曾依据上述条款作出过行政处罚。当时,王某私自收运了十多个泔水桶的厨余垃圾用来喂家里的猪,当地执法局认为他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此对王某进行了相应处罚。

章利兵对这起案件的执法逻辑进行分析时指出,执法部门是将那些主动批量收集经营性泔水用于养殖经营活动的主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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