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邓高静律师就“张兰诉‘凤凰周刊’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发布了律师声明,表明“凤凰周刊”胜诉,张兰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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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指出,法院确认“凤凰周刊”的案涉报道未侵犯张兰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的理由如下:1、由“凤凰周刊”发布的有关言论,与公众人物在社交媒体上的行为有直接关联,特别是在揭露公众人物通过网络账号进行炒作营销的内容,这与维护网络空间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属于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的范畴。2、依据“凤凰周刊”提交的包括张兰演讲视频截图、关于俏江南资产冻结的相关报道、大S公开汪小菲亲笔签名借条的报道、(2019)京03执516号执行裁定书、另案行为保全裁定书、“汪小菲包机接回大S”相关视频截图以及张兰抖音无限期封禁等截图,可以断定“凤凰周刊”在报道新闻时,已经对基础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尽管部分用词较为锐利并且带有夸张色彩,但相关报道内容具备相应的事实基础,且未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张兰作为公众人物,应当能够容忍上述报道中的部分评论,因此,张兰主张“凤凰周刊”侵害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声明中提及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在民法典中有明文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从事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能影响到他人名誉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以下情况则除外:(一)捏造或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履行合理核实责任;(三)使用侮辱性言语等损害他人名誉。
2024年8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2023)京0491民初8433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张兰不得在网络平台以任何形式发布涉及徐熙媛的交往经历、婚姻状况、离婚事宜、子女生活、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相关的信息,此裁定直至本案判决生效时为止有效。
2025年3月19日,“凤凰周刊”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原文和网络可查的信息,对徐熙媛诉张兰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诉讼进展,以及张兰先前针对徐熙媛发表的言论进行了报道。
2025年3月22日,张兰以该报道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凤凰周刊”提起法律诉讼。
2026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2025)京0491民初19756号民事判决书,对张兰关于“凤凰周刊”的报道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决定驳回张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兰对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选择了上诉。
2026年8月1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6)京04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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