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有位姓梁的游客反映的甘南旅游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许多关注。相关旅行社已经退还了200元的预付款,兰州市文旅部门也正式开展了调查工作。8月16日,山西晚报·山河+的记者就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采访了两位律师,为他们从专业角度提供了解读。
房东律师是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认为,这一事件中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都很清楚:
首先,组织旅游的旅行社和接待旅游的旅行社要对游客承担不直接相关的连带责任。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游客投诉或提起诉讼时可以同时向两家旅行社追究责任,这两家旅行社都有义务全额赔偿给游客的全部损失。法律规定,旅行社之间互相推卸责任,或者当地的监管部门各自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都是不允许的。
其次,“甘肃博趣泓源国际旅行社”作为组织旅游的旅行社,是主要的责任方。它在网上虚假宣传是“8到13人的纯游玩没有购物的全价小团体”,但实际没有有效地管理接待的旅行社,隐瞒了实际接待的主体,以此来低价吸引顾客,这是这次纠纷的根本原因。即便接待的旅行社“金西部旅行社”操作上违规,组织旅游的旅行社也必须首先赔偿给游客。
再者,“金西部旅行社”直接违约。它的行为包括强制加价、组成30人的大团体、减少主要的旅游景点、增加购物店、强迫签署不公平的格式合同等,这些都构成了违约和侵权。即使没有书面的合作协议,实际委托接待的关系成立,也不能免除它的赔偿责任。
房东律师特别强调,线上的宣传、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都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接待时单方面加重游客义务的合同条款可以被认定是无效的。在这个案例中,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游客有权利要求全额退款,并且要求总团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李沁律师是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从法律关系和消费者维权角度,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分析: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例涉及三个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梁先生与“甘肃博趣泓源国际旅行社”之间有包价旅游合同关系;“甘肃博趣泓源国际旅行社”与“金西部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业务委托接待关系,如果未经梁先生书面同意,就构成了擅自转团的行为;梁先生与“金西部旅行社”虽然没有直接的书面合同,但“金西部旅行社”作为实际的服务提供方,依法可以和组团社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组团社的责任,博趣泓源承诺“纯玩无购物、一价全包、8到13人的精品小团体”,但实际上组成了30人的大团体、取消了主要的旅游景点、增加了购物项目,构成了违约。同时,它的虚假宣传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二条,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它的宣传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了真相,诱使梁先生做出了错误的判断,那么就构成了消费欺诈,梁先生有权利要求“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地接社的责任,金西部单方面增加未约定的费用、加重旅游者的负担的条款在法律上是被视为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在擅自转团的情形下,组团社和地接社需要对游客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李沁律师总结说,博趣泓源作为组团社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宣传失真涉嫌虚假宣传,行程缩水构成了违约,如果认定是欺诈,就需要“退一赔三”;金西部在落地补签、单方加费缺乏根据,应该与组团社承担连带责任。她建议消费者要注意保留宣传截图、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途径依法理性维权。
来源: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梁成虎
校对:张晓燕
值班主任:费煜
值班编审:刘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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