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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信息源自九派新闻、上观新闻、最高法官网、澎湃新闻以及扬子晚报
近期,深圳一位39岁程序员在公司卫生间猝死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对于工伤认定的广泛讨论。公众再次聚焦于这一法律问题的核心。
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了驳回工伤申请的答复,其依据是邢志并未到达工位,亦未开始实质性的工作。他们坚持认为,卫生间并不等同于工作岗位。然而,死者家属、法律专业人士以及众多舆论观点认为,卫生间应当视为工作岗位的必要延伸部分。他们认为,人社局在此事上采取的是僵化的字面解释,忽视了生理需求在履职延伸上的合理理解。
实际上,在二十三多年前的案件判决中,已有类似先例。当时,有地方法院明确指出,“卫生间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回顾之前的实践,社保部门往往因为担心宽泛认定工伤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因此多采取严格的标准;而法院在考虑劳动者权益保护时,则倾向于采用较为宽松的认定标准。这种差异无形中导致了工伤认定在两个部门之间循环的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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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岁程序员在公司厕所猝死,未获工伤认定
深圳人社局:邢志打卡后未去工位,亦未进行工作
不久前,刘念(化名)向九派新闻报道,她的丈夫邢志(化名)是在一家深圳公司工作的程序员。2026年4月23日,邢志在公司厕所内猝死。公司随后向深圳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最终收到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邢志所在公司的《工亡事件报告》记录了相关情况:4月23日8点56分,邢志驾车进入地下两层停车场。9点时,他步行至电梯厅询问二楼卫生间的位置,之后一分钟后到达卫生间,并一直未离开,直到当天11点28分被发现失去意识,坐在马桶上。公司立即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最终,在12点50分,医生宣布停止抢救,确认邢志死亡。
7月3日,深圳人社局出具的《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明确表示,邢志不予认定或不视同工伤。刘念提供的一段录音显示,工伤科工作人员在对话中提到,邢志的工位位于11楼,他打卡后直接去了2楼的卫生间,没有先去工位,也没有从事任何工作相关活动,因此无法认定为他遭受工伤。
刘念表示,她并不认同这个结果,并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她说,在这四年的工作中,丈夫的工作状态保持了极高的强度。行车记录仪数据显示,多数情况下,邢志离开公司的时间都比正常下班时间晚三个小时左右。以出事那个月为例,4月份他大多数时间都是在晚上9点左右离开公司。只有4月17日那天,他较早下班,18时17分就离开了公司。2025年的记录还显示,邢志最晚一次离开公司是在凌晨1时44分。
刘念提到,她不接受这一结果,并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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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卫生间应视为工伤认定中“工作岗位”的必要延伸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建对此事发表评论,指出深圳人社局的主要逻辑是:邢志当天并未到达11楼的办公岗位,而是在二楼卫生间被发现,因此不满足“工作岗位”这一条件。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判断在字面上有一定依据。
张建强调,卫生间是否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是本案中的核心争议点。他指出,如厕是基本的生理需求,工作期间上厕所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卫生间应被视为工作岗位的必要延伸。
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尤滟涛律师也表达了类似看法。他认为,深圳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上的做法过于僵化,劳动者如厕也属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认定工伤可能更加合理,也符合立法者的初衷。
张建提到,广东本地法院已有明确的判例支持这种观点。例如,广东清远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涉及一位烧烤店厨师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时突发疾病身亡的情况。法院在这一案件中明确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生理需要上厕所,在厕所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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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属于工作岗位合理延伸”,二十三年来已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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