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报道过一桩奇事:频繁被社保、医保系统判定为“死亡状态”,每月都需要反复证明自己还活着,这种情况竟持续了四年多时间。最终查明,根源在于殡仪馆登记出了差错。遇到这样的情形,是否可以向殡仪馆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并作出判决,被告某殡仪馆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2019年3月,张某在其父亲病故后,选定某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火化当天,工作人员在民政系统录入父亲死亡信息时,意外将张某本人信息登记为死亡人员。从2019年4月份开始,张某的社保、医保系统频频显示异常,他不得不反复用手持身份证拍视频来证明自己还活着。直至2023年9月,张某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相关部门依然以“死亡状态”为由拒绝办理。通过拨打市民服务热线查询后,确认是某殡仪馆在2019年录入时犯下错误,才导致系统数据异常。张某认为,某殡仪馆的过失行为使他重要的社会权益受到持续限制,反复证明存活使其尊严受损,尽管某殡仪馆承认错误并口头道歉,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殡仪馆赔偿他往返于各个单位纠正身份信息所产生的交通费,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3万元。
查明情况了解到,某殡仪馆已经向北京市民政局申请,并于2023年9月1日完成信息更正。然而,张某未能提供交通费用的证据,也缺乏就医记录,但他明确表示这个事件让他深感痛苦,同意法院自行决定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后确认,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如果侵害自然人的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会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张某没能提供为纠正殡仪馆错误登记身份信息而奔波产生的交通费用的证据,也未提供就医记录来证明其精神受损,但他在庭审中陈述的种种生活不便、社会评价降低以及遭受的精神痛苦情形,符合常理。社保、医保系统出错后进行纠正,自然会产生相应损失。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认定某殡仪馆应当赔偿张某遭受的损失。法院最终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8万元,并驳回了张某关于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编辑:林夕合
审核:吴祈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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