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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
资料整合自红星新闻、中国新闻周刊、健闻咨询、医学界、界面新闻等
近日,江西抚州韩杰医生医疗事故案惹人眼球。2024年2月17日凌晨时分,韩杰接诊了一名2岁呕吐腹胀患儿,经保守治疗后便交班离岗。孩子转院路上突发心脏骤停,虽经抢救,却最终没能挽回生命。
经医疗鉴定,医院漏诊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延误诊治及未及时手术等过错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最终判医院承担85%侵权责任,赔偿146万余元。韩杰本人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均维持原判。
8月4日,韩杰透露正在准备申诉。他坦言诊疗中确有处置疏漏,却认为自己的行为未达到触犯刑法、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严重程度。韩杰表示:“我承认诊疗过程存在失误,但始终无法苟同这属于刑事犯罪范畴。”
这起案件,让施行二十余年的医疗事故罪再度成为热议话题。医生单纯漏诊究竟可否构成“严重不负责任”,从而越过医疗事故线,滑入刑事犯罪区间?
北大医学人文学院刘瑞爽副教授指出,医疗事故罪并非因单纯漏诊就成立。本案的关键,不在于讨论医生能否犯错,而在于区分两种医疗过失:医学风险与正常专业判断失误,以及已经突破刑法容忍底线的“严重不负责任”。
刑法关注的是医务人员是否放弃本应履行的基本注意义务,以及是否造成显著社会危害。换言之,刑法的核心并非漏诊结果,而是判断漏诊过程中诊疗行为是否严重失范。
郝纪鹏律师表示,医疗行业本就充满不确定性。即便严格遵循诊疗规范,也难免遭遇医疗风险。若刑事责任门槛过低,可能促使医务人员采取“防御性医疗”,长远或影响行业人才流动。
“医生当然会担忧,”郝纪鹏补充,“万一哪天某次疏忽叠加小概率事件导致患者离世,整个医生生涯可能就此终结。”
如何平衡患者权益与医疗秩序,仍是司法实践中的探索课题。
韩杰为何被认定“严重不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致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最高可获刑三年。
最高检、公安部2008年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进一步列举了“严重不负责任”七种情形:擅离职守;无理拒绝抢救危急患者;未批先做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批药品器械;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其他严重失责情形。
一审判决书中载明,韩杰漏诊嵌顿性腹股沟疝。简单讲,腹股沟疝是腹腔内容物通过薄弱区突出;若嵌顿发生,突出物被卡住无法回纳,可能引发肠梗阻,时间过长将危及肠管血供,甚至导致坏死。
据二审裁定文书,2024年2月16日,患儿曾在抚州市立医院以胃肠型感冒留院。次日3时左右转诊至抚州健强第五医院。韩杰查体后安排患儿摄X光片,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和上消化道出血,给予补液、护胃、抗感染等保守方案。
韩杰首份病程记录显示:患儿意识清醒但精神萎靡,腹部微胀,触诊尚软。他列为病重病例,同时强调需警惕坏死性肠炎、肠套叠、嵌顿疝及感染性休克风险。次日9时45分,病程记录再次强调患儿病情加重,建议必要时做腹部彩超。
午后4时20分,患儿被紧急送至江西省儿童医院急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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