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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好心借房给侄女上学,房子竟被弟弟低价“偷卖”过户,辩称房屋是赠与且撤销权已过时效;法院判了:房子归哥哥,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丹巴新文网

近日从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一个有点蹊跷的房产纠纷。哥哥出于好心把房子"借"给侄女入学,结果弟弟和第三方搞了个低价转卖过户。

哥哥把房借给弟弟

没想到房子被卖了

2018年那会儿,为了让弟弟陈某乙的孩子能顺利入学,哥哥陈某甲把自己的房子"借"给弟弟陈某乙和弟媳许某丙住。双方签了个《赠与(借房)协议》,约定借房只用于上学,等孩子2024年9月初中入学后半年内,弟弟必须把房子产权无偿过户给哥哥,所有税费弟弟来承担。为了满足房管部门过户的流程要求,两人又签了份《赠与合同》,把房子以"赠与"的名义过户到弟弟名下。

孩子入学后,哥哥多次催着要回房子,弟弟却不配合,还偷偷把房子抵押借钱。2025年5月,哥哥只好告到法院。更没想到的是,在诉讼期间,弟弟竟然和一名女子刘某丁签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把市场价远高于此的房子以40万元的价格卖掉,并且办完了过户。

哥哥紧急追加刘某丁为被告,要求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弟弟和刘某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且让刘某丁把房子过户回来,相应税费也由刘某丁出。

弟弟庭审时说房子是赠与的,而且撤销权已经过了时效;买方刘某丁则说自己是合法购买,跟这案子无关。

不过哥哥拿出了购房凭证、税费记录、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自己一直是房子的实际管理者和出租人,钥匙也一直在自己手里。法院查明,刘某丁曾经和弟弟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而且她的转账记录显示50万元是付给房屋抵押权人的,不是付给哥哥,交易价格也大大低于市场价。兄弟俩的母亲也出庭作证,说刘某丁早就知道这房子的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弟弟名下,但《赠与(借房)协议》明确说了借用目的和要归还的义务,《赠与合同》只是为了办过户的形式需要,并不是真实想赠与。哥哥一直是房子的实际权利人,弟弟并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他擅自卖房属于无权处分。买主刘某丁和弟弟关系特殊,而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她没法证明自己付的是合理对价,加上她知道内情,这说明她不是"善意"的买方,属于跟弟弟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最终法院判哥哥是房子的实际所有权人,弟弟和刘某丁的买卖合同作废,刘某丁必须在十五天内协助把房子过户回哥哥名下。哥哥要求刘某丁承担的还没发生的过户税费等费用,法院暂时没支持。

法官提醒大家,不动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得很严,任何人没经过产权人同意,都不能擅自处置别人的房子。亲情很温暖,但法律有规矩。家里人之间更要讲诚信,别利用亲友的信任擅自处理别人的财产。买卖房子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房子的真正归属,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尽到小心谨慎的责任。要是碰上无权处分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权利,无权处分的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息来源:大河报、荆楚网

编辑:林力

责编:李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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