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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4500元的房子,住了3个月才知晓是“凶宅”,租客起诉房东

来源:丹巴新文网

月租4500元的房子,住了3个月才明白是“凶宅”,租客怒告房东。租客这会子能否解约并且索要补偿?8月1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2025年5月,程某和房东孙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及居间服务合同》,租了孙某在某小区的房屋,每月租金4500元,租期3年,押金9000元。程某按规矩交了押金和3个月的房租,随后搬进去住。

2025年8月,某天程某从邻居那里听说,这房子在年前有过非正常死亡的事故,当天就搬出了。程某要求终止合同、退回押金并让房东支付搬家费,他请求社区工作站调解,但房东孙某没同意调解。

程某于是告到法院,要求解约,孙某退还押金和租金,并且赔偿搬家费等损失。

经过调查,确认这个房子确实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法院审理过后认为,这个案子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和承租人签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想法的表达,内容也是合法有效的。不过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的先合同义务,出租方对于影响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大事项有主动告知的责任。孙某作为出租人,没有真实告知这个房子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个事件虽然没让房子的物理使用功能受实质影响,但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对居住环境安全性的普遍认知,客观上对承租人的心理稳定性和居住感受形成了持续性的负面作用。孙某隐瞒了和缔结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导致程某的合同目的没法实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算是根本违约,程某据此解除合同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法院支持这个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之后,还没履行的就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要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应该退还程某押金9000元,退还程某没住过房屋期间的租金,并且赔偿相应的搬家费。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法官说法

房子虽然是不动产,但它居住的价值不单单体现在物理属性上,更带着租客对安全、安宁居住环境的合理期待。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改变不了房子的使用功能,但可能影响租客的租赁意愿,甚至对租客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出租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了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构成了根本违约,租客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房东租出去房子的时候,应当真实告知房子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项,别存侥幸心理隐瞒事实,不然将面临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对于租客来说,一旦发现租赁的房子存在自己无法接受的隐瞒事项,应当及时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注意保留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据材料。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应当尽到审慎核实的责任,对房屋的重大信息进行核实和披露,不然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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