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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团建意外骨折,老板为逃避工伤赔偿火速注销工商登记,法院:经营者担无限清偿责任

来源:丹巴新文网

员工在岗期间遭遇工伤,个体经营者企图借注销工商登记来规避赔偿。前不久,四川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纠纷案,最终判决经营者败诉,厘清了法律界限:事后注销主体并不能对抗工伤责任,个体经营者需要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2025年8月,王某某加入了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培训机构担任教师,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年10月,机构组织了一次集体团建活动,这属于工作范围的延伸。活动中,王某某不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受伤事实没有争议。

事故发生后,本应依法处理工伤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培训机构经营者杨某某,却选择了“注销逃责”。为了躲避赔偿,杨某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同年12月,迅速办理了该培训机构的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希望通过消灭主体、清除工商信息的方式,断绝员工的维权路径。

就在机构注销的当月,王某某按程序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书、现场目击者证言等全套材料。

人社部门经过详细核查,认定王某某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工伤情形,于是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王某某的伤情属于工伤。

拿到工伤认定书后,杨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主要的抗辩观点非常勉强,声称培训机构已经完成注销,用工主体资格已经消失,因此工伤认定对象不存在,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企图用“主体消失”的理由否定工伤认定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工伤认定的关键是事故发生当时的劳动关系、事实伤害以及履职关联,审查的基准是事故发生瞬间的用工状况,而不是事后主体的存续情况。

在本案中,王某某受伤时,该培训机构已经合法注册且正常运营,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真实有效,其受伤情形完全满足工伤的法定条件。经营者事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的行为,不具备法律上的追溯效力,不能抹杀已经客观存在的工伤事实,更不能免除应尽的用工责任。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认定清晰、证据可靠、程序合规、适用法律恰当,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信息来源:四川日报 编者:杨帆 核校:吴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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