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这件“患癌妻子申请销毁丈夫婚外胚胎遭拒”的案件有了新消息。男性当事人向媒体表达了配合胚胎销毁的意愿,但对婚内出轨、伪造结婚证这类核心问题避而不谈。
回溯事件起因,无锡的朱女士发现了丈夫与另一女子伪造结婚证,并在医院利用辅助生殖技术产生了受精卵。朱女士手持真实结婚证申请销毁该胚胎,却遭到医院方面的拒绝。后续,她将丈夫、相关第三者以及医院共同告上法庭,要求销毁涉案胚胎,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迫使第三者公开进行赔礼道歉。(相关报道见于前文)
此事迅速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丈夫与第三者行为是否构成了重婚。三湘都市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探讨该案中重婚认定争议的法律关键点。
为何认定重婚罪如此困难?律师解读了标准要点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唐婷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实提及,有配偶且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要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重婚不仅限于再次登记结婚,也包括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但在朱女士的案例里,丈夫与第三者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这些定罪条件。一方面,他们并未完成第二次结婚登记,伪造的结婚证在民政部门无效,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登记重婚”。另一方面,他们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事实重婚要求的是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并且得到周围人的普遍承认。仅凭向医院出示伪造证件,很难被认定为刑法中所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
“司法实践中,重婚罪往往不易起诉。”唐婷律师指出,这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是证据收集难度大。“以夫妻名义同居”需要自诉人能够证明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获得邻里群众认可等,但当事人通常难以自行搜集到这些证据。其次是立案过程中的“踢皮球”现象。重婚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常常以案件属于自诉范畴为由不予立案,而法院在受理刑事自诉时又要求原告提供充分且直接的证据,导致被害人在维权时面临极高的立案门槛,追责过程异常艰难。朱女士的遭遇正是这种情况。
此外,刑民界限理解上的差异也是重要因素。多数婚外情、非婚生子女这类事件仅属于道德层面的失范或民事离婚中的过错问题,不构成刑事犯罪。这也是公众期待与司法认定之间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
不只针对重婚罪,律师建议从多角度寻求法律救济
朱女士的经历获得了全国网友的广泛同情,许多热心网友和法律专业人士为她提供建议。法律界人士对于丈夫及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形成了两种观点。唐婷律师分析说,这两种观点的核心分歧在于,对事实重婚中“以夫妻名义”的理解不同:是更侧重于长期共同居住的生活化表现,还是更侧重于双方以夫妻身份参与社会活动的客观行为。本案件的最终裁决,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尺度,也取决于朱女士能否补充关键证据,比如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视频、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在公共场合以夫妻身份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唐婷律师认为,重婚罪取证确实困难重重,朱女士可以考虑转换维权思路,从其他方面着手维权。
首先,可以尝试从共同侵权角度突破困境。目前司法界的普遍看法是,胚胎属于具有特殊伦理意义的物品,处置权理应由精卵提供者掌握,原配如果没有提供精卵,理论上无权要求销毁。尽管男方和第三者伪造证件违法,但并未改变胚胎的生物归属。朱女士可以主张第三者参与了伪造证件、策划辅助生殖的行为,侵犯了配偶权益,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朱女士也可以起诉法院,请求确认相关辅助生殖服务合同无效,据了解,朱女士目前已经提起了这项诉讼。
针对男方已经提起的离婚诉讼,唐婷建议朱女士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法官判令有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并且依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唐婷律师认为,朱女士当前面临的困境,本质上是在尝试通过刑事追责——重婚罪这一途径,来解决婚外同居、伪造结婚证等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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