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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AI法案8月2日开罚,中国大模型,第一道关口

来源:丹巴新文网
欧盟AI法案8月2日开罚,中国大模型,第一道关口

2026年8月2日,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正式进入强制执行环节。

欧盟委员会在2026年7月31日披露,自2026年8月2日起,《人工智能法》的适用范围将进一步拓展,欧洲人工智能办公室得以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供应方实施相关规章。针对那些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尖端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其供应方还需承担更多附加责任,目的是预防诸如网络攻击、模型失控、恶意操控及基本权利侵害等大范围危害性风险(信息源自新华社布鲁塞尔电讯,2026年7月31日)。

对于中国的模型开发者而言,这并非一段遥远国度的新闻,而是一份在迈向国际市场前必须填写的文件。

率先完成规则制定的一方,得到的往往不单单是规则的文本。

先明确三个层级的处罚标准

《人工智能法》中规定的处罚措施并非单一的罚款数字,而是划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的处罚最为严格,针对使用被禁止的、含有不可接受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的经营者,可能会面临最高3500万欧元的罚款,或者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营业总额的7%,两者中取最高值。

第二等级针对违反多数合规与监管条款的经营者,最高可处以1500万欧元罚款,或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营业额的3%,同样以较高者为准。

第三等级针对向监管机构提交虚假、缺失或不具误导性的信息行为,最高罚款额75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的1%,取最高值(以上三级处罚标准源自德恒律师事务所《欧盟人工智能法》体系性解读;另参考国浩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分析)。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供应方对应第二等级的处罚规制。《欧盟人工智能法》第101条指出,欧盟委员会有权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供应方处以相当于全球年度营业额3%或1500万欧元以下的惩罚,按两者中更高者执行;同时,监管机构可要求供应方提供相关信息、对模型进行评估,并责令供应方实施风险降低措施,甚至在必要时从市场撤回该模型(根据《欧盟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供应方义务范围指南》的点评,2025年8月4日发布)。

罚则中那个“全球年营业额”的计算方式,才是真正关键的环节。这并非依据欧盟境内的营收数据进行核算,而是以企业整体全球营收为准。即便某公司在欧盟市场的营收比例非常小,理论上仍需按全球营收来承担相应的罚款比例。

关键数据点:《欧盟人工智能法》第101条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供应方设定的处罚上限为全球年度营业额的3%或1500万欧元,按两者中较高者计算(依据《欧盟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供应方义务范围指南》点评,2025年8月4日发布)。

一条已历经两年的时间进程

这部法律并非在2026年8月2日才面世。其推进的节奏本身,就构成了一份明确的海外出港时间表。

2024年8月1日,《欧盟人工智能法》正式生效。

2025年2月2日,禁止性条款与人工智能素养条款开始付诸实施。

2025年8月2日,关于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治理框架、处罚细则及保密条款开始执行,模型供应方的责任要求正式生效。

2026年8月2日,欧盟委员会正式获得执法权限,能够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供应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实施罚款(以上时间节点信息源自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解读;《欧盟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供应方义务范围指南》点评,2025年8月4日发布)。

与此同时,欧盟借由一项简化版一揽子计划,将部分条款的实施时间做了推迟处理:用于人才招募、教育培养、司法执法及移民管理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相关规则将延后至2027年12月2日施行;而嵌入在医疗器械、机械装置等受监管产品中的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规则,则将延后至2028年8月2日生效(信息源自新华社布鲁塞尔电讯,2026年7月31日)。

也就是说,2026年8月2日开启的大门,仅针对模型层面,并非全盘。

中国方面的准备并非空白

将两边的制度安排并列看待,对比才显得更清晰。

中国的方针是先规范服务行为,再要求内容标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其他七部委在2023年7月13日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开始实施,其中已包含内容标识的条款要求(信息源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2023年7月13日发布)。此后,监管部门进一步公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专项办法及其配套标准(信息源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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