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取得新突破。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次审议稿。6月26日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去年十月,该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的一审稿共六章五十三条,核心在于界定案件领域与办案准则、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权、合理安排检察机关办案职责、健全诉前程序、规范审判与执行程序。第一财经曾刊载《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探索:如何确保检察机关不缺位不越权》的报道。
本次二审稿对案件领域、管辖规则、诉前机制等环节做了进一步调整。
修改案件范围、管辖权、监督机制等内容
检察公益诉讼应涵盖哪些领域,是立法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审稿重新梳理了初审稿中列举的公益诉讼范围,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分开表述,新增“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及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两类诉讼共同覆盖的案件类型,增加“用人单位侵害众多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这种分类列举的立法技术,从逻辑上更为清晰合理。”曾任职检察院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向第一财经表示。
二审稿还完善了案件管辖制度,为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形成配套,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的一审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有法律特殊规定外,均由基层法院受理。
相较一审稿中规定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原则上由中级法院受理,段厚省指出,随着公益诉讼制度常态化,将所有此类案件集中配置给中级法院层级,有欠妥当。
关于诉讼请求,二审稿第三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主张:针对行政公益诉讼,可依据不同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无效、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针对民事公益诉讼,可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但段厚省建议删除此项条款。“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应参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实体法确定,在公益诉讼法中重复规定,既是赘文,或会局限检察机关主张新型诉讼请求的能力。”
部分常委会委员及社会公众提议强化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二审稿遂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公益诉讼工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关应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段厚省对上述修改持有不同看法。“检法机关在探索期讨论个案诉讼资格及诉讼请求有合理之处。但立法通过后进入常态阶段,这种做法就不恰当了。”他认为关键在于增强诉讼程序内审判权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而非在程序外增设监督机制,建议删除现行规定,转而增加法院独立公正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
附则部分,二审稿增设涉外条款,规定对外国组织或个人侵害中国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段厚省建议将此条款移至总则位置,认为更契合公益诉讼范围的立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