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一度的世界杯赛事落下帷幕,赌球、网络赌博及相关“支付通道生意”领域也随之经历了新一轮的躁动。于普通公众而言,网络赌博可能仅是手机屏幕上的小小投注;但深入司法实践层面,此类行为往往牵扯出一道更为复杂的运作链条:涵盖了商户资料、支付接口、第四方支付平台、虚拟币钱包、境外服务器,以及一系列看似孤立的资金流转记录。
2026年6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触犯非法经营罪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此案属于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系列案件之一,整个系列案件牵涉金额高达29.5亿元人民币,涉案的5人先后归案,均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3年至6年刑期不等。2026年2月,马某的非法经营罪判决构成了该系列案中的最后一例判决。
这起案件显得尤为特殊,不仅在于涉案金额十分巨大,更在于其获利的模式与传统现金、银行卡转账存在显著差异。部分被告人在此案中被指控以USDT(编者注:泰达币,为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与美元一比一等值兑换)等虚拟货币形式收取佣金或获取返利。
一个严峻的课题随之浮现:当佣金转化为链上流动的虚拟货币,司法机构应当如何将钱包地址、交易记录、现实身份以及具体非法业务一一对应起来?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副主任、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王晓华副教授提到,“国内缺乏专门的第三方公司从事此类审计业务,这一现状决定了当前侦办过程中,涉及数字货币的获利金额认定,基本上依赖口供证据。”
涉及29.5亿元赌资的案件
依据朱某的一审判决书(系列案中的首案)所载信息,法院查实,2022年5月,朱某、张某、唐某、杜某、马某等人了解到设立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业务能获取高额利润,于是萌生了“经营”的念头。随后,朱某等人陆续运用32个定制的代收代付支付平台,租用境外服务器,并接触境外从事网络赌博的人员,协助黑灰产业团伙进行洗钱活动。
判决书内提及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又称为第四方支付或聚合支付,是相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的一种在线支付服务模式。四方支付平台扮演支付中介角色,连接消费者、商户、发卡行和收单行四个主体。它通过整合多种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及其他服务商的接口,为商户提供综合的支付解决方案。
具体分析,四方支付平台本身并不持有支付牌照,而是通过与各大银行及持牌支付机构展开合作,为消费者与商户提供支付与清算结算服务。四方支付平台能够汇集多家支付机构的支付通道,支持“一码多用”操作,从而帮助商户有效处理多种支付方式可能引发的操作复杂性,提升支付效率与用户体验。此外,四方支付平台也为商户提供了统一的对账、分账等资金管理综合解决方案。
在该案中,朱某、张某负责渠道对接、第三方处理及投诉应对,联络境外赌博网站运用第四方支付平台连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商户执行转账洗钱及利润分配事宜,马某则负责引荐支付通道和提供商户材料、商户申请去第三方支付公司开通支付账号,同时引荐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中间人,协调处理商户进件及资金过账过程中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相关的事务等。
经审理查明,在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之间,上述5人通过第三方支付账号进行代收、代付非法资金,以虚拟钱包收取USDT虚拟币以及银行卡收款等结算方式,通过10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105家商户,累计结算金额超过29.5亿元人民币。
最终,法院裁定朱某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张某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马某触犯非法经营罪,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95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亦因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3年至6年刑期不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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