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

别把游客人脸信息做成景区付费商品

来源:丹巴新文网

吴睿鸫

最近有网帖爆料,深圳甘坑古镇景区提供扫码付费生成游览纪念视频的服务。7月21日,景区工作人员面对媒体询问时透露,这项功能运用了人脸识别技术,单次收费大约30元。据工作人员描述,该服务利用景区的公共监控设备捕捉影像,游客扫码授权后,系统能从数据库中匹配人脸资料,自动剪辑出个人专属的游览视频,整个过程完全由游客自主决定,一旦授权并付费,即可获得最终视频。

游客主动扫码、按需生成、自由付费下载,表面上看是没强制性的自主选择,可一剥开“便民服务”的温情外衣,其侵犯隐私的本质就显现无疑。许多游客以为景区监控仅用于安全维稳、秩序维持,是保障游览安全的公共设施,完全没料到自己的言行举止、容貌都被悄悄捕捉、储存并用于商业。景区设了“入园即授权”的潜规则,绕过了事先告知、取得明确同意的法律步骤,偷偷摸摸收集游客敏感的个人信息,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清清楚楚规定,处理人脸这类敏感信息,必须符合特定目的、充分必要、严格保护这三个条件,且必须获得当事人的单独明确同意,不能把沉默当作授权。游客入园游览,目的是休闲观光,从未和景区达成关于人脸信息采集、视频录制任何共识,更未允许景区将个人影像、行踪信息用于营利。景区未经许可就大规模抓取、存储游客人脸数据,再以此做付费变现,已经侵犯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红线。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人脸识别技术容易出偏差,可能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游客可能付费下载到别人的游览视频,而自己的人脸影像数据也可能被他人非法获取。一旦在数据存储、管理上出现漏洞,大量游客的人脸影像、游览路线等隐私信息就会面临泄露、滥用的风险。此外,景区还用“只有刻意经过监控区域视频效果才好”的说法引导游客配合数据采集,变着法子让游客交出个人隐私,看似游客完全自主选择,实际上是在对数据采集范围、用途毫不知情时,做出的被迫让步。

《民法典》明确要求,自然人的私密活动、行踪轨迹属于隐私,未经许可不能擅自记录、公开、利用;肖像权更是专属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未经许可就制作、使用他人肖像。景区把游客隐私数据包装成付费产品卖钱,以营利方式使用游客肖像,涉嫌迈过了民事侵权的范畴。

现在文旅行业花样百出,但任何创新都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和权益红线,绝不能牺牲消费者个人隐私来换取商业利益。公共场所的监控资源,根本作用是服务公共安全、维护游览秩序,绝不是供商家任意牟利的工具。景区经营方、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者,都必须分清公共数据使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始终敬畏法律、充分尊重公众权益。

希望监管部门立刻介入调查,责令问题景区整改、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加固个人信息安全的防护网。同时也希望借此机会推动整个行业摒弃贪利的侥幸心理,严守合规经营准则,让文旅领域的每项创新都能惠及民众、在法律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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