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的老存折,账户余额35900元,取钱时却遭遇银行告知“查无此账”事件。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起“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经过一审和二审,银行最终败诉,须赔偿剩余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一张纸凭证遭遇新系统
判决书披露,河南省民权县居民李某1999年5月10日于某银行民权支行设立账户,账号8888,开始办理存取款业务。2004年8月24日,李某从账户中提取800元后,余额显示为3.59万元。此后,李某多次尝试提取存款,银行未予办理。工作人员胡某陆续支付了1.8万元,剩余1.79万元未予兑付。
二十年后的诉讼
二十年过去了,李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1.79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受理案件,依简易程序审理。某银行民权支行辩称未查询到存款记录,理由是存款凭证保存期限仅为十五年,且系统历经三次更新。但李某未及时主张权利,银行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观点。
法庭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已建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银行有义务保障存款安全及支付利息。扣除胡某支付的1.8万元后,银行应继续支付1.79万元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银行关于存款被挂失支取的说法未获证实。
诉讼升级
某银行民权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银行坚持原有辩护,并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适用错误。银行反复强调其经系统核查未发现存款记录,且存款凭证已超期保存。关于民间借贷的说法,法院指出胡某曾从2003年到2009年在某信用社任职,与李某无任何交集。储户若知晓存款问题,理应通过报警或向上级机构申诉,而非长期向银行索取款项。法院最终认定该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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