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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墩烽燧。 王永强供图
唐代在边塞广置烽燧,借以观测烽火,传递军情。到了太宗、高宗时期,烽燧遍布四域,据相关研究,仅关内道、河东道、河北道、陇右道四道,就已建有烽燧3000座以上。烽铺示警,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唐律疏议·卫禁》中就制定了针对烽堠不警的严厉惩罚措施。新疆巴里坤县白墩烽燧出土了一件唐伊吾军文书,命名为《唐开元十某年伊吾军牒平泉烽为诸烽铺子等守烽事》,这属伊吾军下达给所辖烽铺的牒文。该文书不仅证实了《唐律疏议·卫禁》的内容,还补充了部分信息,是研究唐代军令和西域治理的重要实物证据。
文书末尾有“开元十”字样,由此可推断,文书颁布时间是在开元十年至十九年之间,即公元722年至731年。文书中记录,由于他处烽子的失职,导致屯庄被毁、百姓陷落,为应对当前形势,制定了具体且严格的防烽措施:巡烽使到访烽燧时,烽子必须留守烽燧之上,严禁擅自离岗;巡烽人需将信物吊上烽燧,核实无误后再吊下,巡查结束后,巡烽人须立即离去,烽子不得下烽相送;伊吾军大使亲临烽燧时,烽子同样不能下烽拜见;对于烽燧附近的来人,不管是否认识、关系亲疏,距烽燧百步时就要大声喝止,若是自己人,则放其离去,若是贼寇,则立刻开弓放箭,并依照规定点燃烽火示警;农忙时节,兵士百姓在屯庄屯田,烽子更应仔细侦察,研判敌情,等等。只要见到贼寇,依《烽式》规定放烽,应对得当,没有犯错误,烽子即可获得嘉奖提拔。倘若等候观望不当,出现失误,就要遭受60板惩罚,甚至依照军法斩首。倘若巡烽人到来后,未依照此令行事,同样要受罚。
《唐律疏议·卫禁》中记载的处罚措施与文书有所不同,根据违规轻重、造成损失程度来量刑,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到三年徒刑,若造成兵士、百姓损失,城池被毁,则判处绞刑;但“放烽多少,具在《式》文,其事隐秘,不可具引。如有犯者,临时据《式》科断。”唐史专家程喜霖先生研究指出,唐律对烽候不警的处罚属于原则性规定,各级主管官吏可依据《唐律疏议·卫禁》《烽式》灵活处置,以便充分发挥烽燧示警职能,更好地应对敌情。
文书中提及的烽子“得赏褒,進身名”,当是指财物和勋官赏赐。唐代设有勋官十二等,用以表彰功劳。尉犁县克亚克库都克烽燧遗址也出土了多件勋告或相关文件,记录了守烽及周边镇守士卒因功受赏的情况。烽铺戍守极为艰苦,不仅要时刻候望放烽,面对生死考验,还要忍受常年大风、暴日严寒、心灵孤寂的折磨。此地远离中枢,运输不便,给养困难,戍卒还需自行耕种田地、储备粮食、制作放烽器具等。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确保了烽燧职能的正常运作。
调查显示,大河古城西北、北部共有唐代烽燧21座,形成了两条预警线路,白墩烽燧(唐名“平泉烽”)是其中之一。文书记录了烽铺的管辖机构、巡烽制度、失堠处罚措施、防烽器具等,由此可见,烽铺由伊吾军直接管理。当时正值战时,敌情复杂,当按伊吾军新令行事。文书所载军令详尽,是唐西北边州临敌应敌经验的体现。军令既严格又灵活,边军主帅可据律科断,制定符合军情的具体措施和奖惩标准,确保烽铺子依令行事,候望明确。
唐朝能安定边疆,主要依靠的是战斗力强的精锐边军、严谨缜密的烽燧预警体系、以及严格且赏罚分明的军规律令。白墩烽燧只是唐万里边塞中的一座微小烽燧,庆幸有此文书留存,短短数百字,让人得以窥见古代戍边将士的生活,揭示了盛世大唐时的军事基础与西域治理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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