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旅游市场步入规范化轨道,有效整治导游行为失范、强制消费等问题,切实维护好游客权益,同时做好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的教育工作,现通报两宗涉及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旨在提醒所有涉足旅游行业的经营方,务必强化自我约束,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第一宗案例:无证开展旅行社业务
【案件背景】2026年6月3日,乌拉特中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在执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乌拉特中旗某公司,未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却擅自操办学生研学旅游事宜。
【执法依据】该公司,没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却在从事旅行社业务。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理应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立刻停止了相关活动,配合调查,坦陈了违法行为并作了深刻的自我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及《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当事人的表现,决定从轻发落。执行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81.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被罚2500.00元。
第二宗案例: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
【案件背景】2026年5月11日9点整,根据网络监察发现的信息,巴彦淖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当事人白某女以交话费赠旅游卡为名,私下招揽游客,通过微信群散发旅游招募信息。
【执法依据】白某女没有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却单独进行旅游招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应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处理结果】集体商议后,考虑到白某女积极配合调查,影响轻微且已改正,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旅游领域第1条,责令白某女改正经营不当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通过公开披露以上两个案例,一方面旨在破除行业内“小错小罚”的错误观念,告诫所有市场参与方严守法律边界,认识无证经营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鼓励社会公众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选择持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旅行,如遇违规行为要主动举报,共同构建旅游市场的良好监督环境。
供稿:巴彦淖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撰稿:庞惠
审核:马伟、郝慧乔
复审:张斌、吴建锋
终审:李福利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