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85万为小两口购房,小夫妻离婚该不该还款?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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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房给新婚小两口,究竟是寄托祝福还是留下债款?赵先生夫妇近期将儿子和小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归还85万元借款,最终延庆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小赵和小刘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三年来,小赵共向父母赵先生夫妇写了五次借条,累计借款85万元。小赵确认这笔钱确实用于购房,其中60万元是赵先生当天从银行提取现金,直接存入小赵的银行卡;剩下的资金,赵先生夫妇表示,部分是银行取现,也有家中原有的现金交给小赵的。这套房子登记在小赵和小刘的名下,一直由小赵实际使用并偿还贷款,小刘从未居住。房屋装修时,两人已经分居。

小两口离婚后,赵先生夫妇提起诉讼,声称儿子和前儿媳为购房向他们借款总共85万元,要求每人返还42.5万元。小赵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承认85万元是借款。但小刘持不同意见,她认为这是婚房,自己并不清楚小赵签署借条的事,并且房屋是在她和小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首付款出自父亲赵先生的资助,她视其为赠与。

那么,这85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延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小两口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赵先生夫妇给了小赵85万元用于购房和装修,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考虑到小赵与赵先生夫妇是父母子女关系,法院无法认定小刘对这笔钱有借贷的合意。而且,庭审中小赵解释说借条上小刘未签字的原因是当时两人已经分居。所以,在赵先生夫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是出借给小赵和小刘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笔钱是赠与夫妻双方的。因此,法院驳回了赵先生夫妇要求儿子和前儿媳各还42.5万元的诉求。

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给子女个人,则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生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离婚时房价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本案中,赵先生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出资购买婚房并装修,房屋登记在小两口名下。在没有明确书面约定或证据证明小刘知晓共同借款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

法官特别强调,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且性质不明的,法律默认按赠与处理而非借款;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有借款合意,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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