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其中重点指出要“拓宽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发展渠道”,并强调“维护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此消除从业者的后顾之忧,为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增添更多确定性,从而推动其健康向前发展。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因为门槛低、活力足,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关键“蓄水池”。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约有8400万人;根据人社部的数据,去年中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经突破2亿人。随着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持续扩张,权益保障、平台治理、制度适配等方面的问题逐渐暴露,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障碍。近些年,各地和各部门积极地推动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落实,到今年3月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已经覆盖超过2700万人。但也要意识到,仍然有很多就业人员面临社会保障不够的问题。需要迅速构建适合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当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范围,创新社保参保的方法,降低参保的难度,提升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的比例。同时,要切实保障新就业群体的劳动报酬、休息时间、劳动安全等权益,畅通维权途径,确保劳动者劳有所得、伤有所赔。平台企业必须切实承担责任、强化治理,这是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基础。平台需要把派单逻辑、收入计算、配送路线作为协商的议题,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不能通过加盟、代理承揽等手段故意延长用工链条,或者让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成为商事主体来逃避劳动关系、转嫁用工风险。保障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最根本的还是要健全法律法规。新就业形态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采取的是“平台+个人”的灵活模式。近年来,围绕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相关的司法实践一直在推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作出解答。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清晰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和企业劳动保护责任,推出更加适合新业态用工特点的法律支持。“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补齐权益保障的短板、解决平台治理的难题、完善法律制度供给,将更加有利于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金观平:为灵活就业者消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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