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

当虚拟创作“撞上”现实商业权益,法律如何护航?

来源:搜狐新闻

文化创意产业高速发展带来新问题

网络游戏、网络文学和网络影视等领域的虚拟创作日益普及。命名设定及角色塑造如何与现实商业权益挂钩,成了探讨焦点。东南大学法学院联合长三角金融法律安全专业实验室,携手东南大学未来法治与数智技术创新实验室、东南大学科技法与知识产权研究所,共同举办了“虚拟创作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研讨会。法学界、司法界和文化产业界的专家齐聚一堂,就虚拟创作涉及企业字号的一般条款评价、一般条款的适用限度等议题展开了细致探讨。

熊樟林院长在研讨会上提及,网络文学、网络游戏和网络影视等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亟需法治保驾护航。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为数字时代的公平竞争秩序构建了更可靠的制度框架,但新兴产业形态的快速演进也造成了不少新情况。此次研讨会为不同领域的专家提供了交流思想、深化认识的契机。

界定界限

研讨会的第一部分,重点是商业道德认定标准、创作者的注意程度以及一般条款和具体案例如何关联。

李明德主任强调,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核心在于分清一般条款与具体事例的适用差异。应当审慎使用一般条款——能通过解释具体案例解决的,不必推广应用。这样的做法,既能让市场主体对行为有更明确的预期,也能为处理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预留必要空间。

谢晓尧教授提出,在虚拟创作中使用他人企业字号引发的纠纷中,企业当然有权维护其名称权和名誉权,对恶意诋毁行为可以要求制止;但同样要肯定,文学创作中参照他人字号未必必然承担法律责任,必须维持“无过错推定”和“过错归责”原则。缺少证据证明创作者有过错时,不应由其承担客观后果。

罗希秘书长介绍,网络游戏、网络文学和网络影视等文化产业天然存在大量命名需求,虚拟名称的选择对情节推进和艺术表达密切相关,与现实企业字号出现重合在所难免。商业道德判断应采用客观标准,综合分析特定行业规则或商业惯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等要素,避免用日常道德观念替代专业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非单纯保护个别主体权益。

在创作者的注意程度方面,罗希建议分层处理:完全不知情或使用通用词汇的情况,原则上不追究;明知故犯的情况,则需要重点审查。若要求创作者对所有通用词汇进行彻底检索和规避,将大大压缩创作自由空间,增加全行业合规负担,甚至可能引发创作领域的压抑效应,损害国产原创文化的国际声誉。

寻求平衡

研讨会第二部分聚焦一般条款适用的克制性、创作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协调。

姚兵兵副院长针对虚拟创作中使用现实企业字号塑造负面角色的法律边界,构建了四层分析框架:首先是行为定性要区分法律路径,优先适用民法典商誉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商业诋毁等具体条款,严格约束反法第二条的泛用,防止其演变为“万能条款”。其次是认定创作者的合理注意程度,关键看社会公众能否将虚拟角色与特定实体进行特定联系——单纯名称相似不构成侵权,只有当存在多重特征指向,并刻意贬损特定企业时,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最后是适用反法第二条的三重过滤机制:先确认是否属于经营性创作,再区分戏谑虚构与可证伪的虚假陈述,最后核查是否造成社会公众评价降低、市场竞争力削弱等实质性竞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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