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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认定京鲁大战郑铮红牌判罚正确 破坏明显得分机会

来源:搜狐新闻
足协认定京鲁大战郑铮红牌判罚正确 破坏明显得分机会

北京时间7月8日通报,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公布了第十二期裁判评议结果,这期评议涉及9个判例,均源自中超、中甲及女超联赛近期赛事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1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

评议会在视频会议形式下举行,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与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评议组成员共同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条判例:中超联赛第17轮,北京国安对阵山东泰山。比赛第20分钟,山东泰山5号球员在本方罚球区外侵犯北京国安20号球员,裁判员判罚直接任意球,并向山东泰山5号出示黄牌。VAR介入后,裁判员经回看确认,最终决定向山东泰山5号出示红牌。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称,5号球员的犯规不构成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不应被红牌罚下。

评议组意见:山东泰山5号球员的犯规发生在罚球区外。结合犯规地点到球门距离、球运行方向、攻防双方人数与位置、攻方队员控球可能性(考虑球运行和守门员站位),均符合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定标准。裁判员向山东泰山5号出示红牌的决定是正确的。VAR介入恰当。

第二条判例:中超联赛第17轮,青岛海牛对阵成都蓉城。比赛第85分钟,青岛海牛打入进球,裁判员认定进球有效。VAR以越位为由介入,裁判员经回看后维持原判。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指出,对方射门时,6号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干扰了本方守门员,应判越位犯规,进球无效。

评议组多数意见,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认为:青岛海牛6号球员在队友射门时确实处于越位位置,但并未遮挡成都蓉城守门员视线。不同于第十一期评议中天津津门虎队7号员的越位情形,青岛海牛6号未触球,也未做出明显干扰成都蓉城守门员处理球的动作,其转身动作是在球已过后的随球反应。成都蓉城守门员全程能看清球路,移动选位和扑救未受影响。因此,青岛海牛6号不构成越位犯规,进球有效。裁判员维持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介入欠妥。

第三条判例:中甲联赛第13轮,延边龙鼎对阵定南赣联。比赛第75分钟,延边龙鼎破门,裁判员判罚进球有效。

定南赣联俱乐部申诉称,延边龙鼎传中时,30号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应判越位犯规,进球无效。

评议组意见:现有视频未能证明延边龙鼎传中时,30号球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裁判员未判越位及判进球有效的决定应予支持。

第四条判例:中甲联赛第13轮,延边龙鼎对阵定南赣联。比赛第90分钟,延边龙鼎37号球员带球入对方罚球区倒地,裁判员认定定南赣联23号犯规,判罚点球。

定南赣联俱乐部申诉称,本方队员未犯规,不应判点球;对方队员假摔,应被黄牌警告。

评议组意见:现有视频难以完全显现定南赣联23号犯规时脚与对方队员的接触。裁判员临场观察能力较好。支持裁判员判罚点球的决定。

第五条判例:中甲联赛第13轮,宁波俱乐部对阵石家庄功夫。比赛第68分钟,宁波10号球员射门,球触碰石家庄功夫18号手臂,裁判员判手球犯规并判罚点球。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称,本方队员不构成手球犯规,不应判点球。

评议组意见:石家庄功夫18号手臂紧贴身体,属于自然位置,球击中手臂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判罚手球犯规并判罚点球的决定均有误。

第六条判例:女超联赛第9轮,上海盛丽女足对阵四川女足。比赛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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