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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发区任职多年,杨有林为何能贪腐超22亿

来源:搜狐新闻
在开发区任职多年,杨有林为何能贪腐超22亿

近期曝出一桩金额惊人的贪腐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涉案金额高达22亿元,一审被判死刑。

微信公众号“常州中院”于7月6日发布消息,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有林的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有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人民币;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人民币;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最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的杨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全部依法上缴国库,如有不足则继续追缴。

杨有林贪腐金额超22亿元

法院审理期间查明,从1993年至2023年间,杨有林利用其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江宁县(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民营科技园管委会副主任,南京江宁科学园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及主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巡视员,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区发展顾问,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发展顾问等多个职务所获取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承接、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约为22.14亿元。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与特定人合谋骗取财政资金1200万元人民币。自2005年至2023年,他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合计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2001年至2002年,杨有林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期间,两次挪用该局下辖国有公司资金共计1500万元人民币,用于他人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2003年至2009年,杨有林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及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因滥用职权导致土地拆迁建设违规操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给国家经济带来损失约人民币2300万元。到了2023年,杨有林更以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法,试图掩饰并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100万元人民币。

公开资料透露,杨有林出生于1957年4月,是江苏南京人。他早年曾在南京东山发动机厂担任车间主任、动力设备科科长、厂长助理及厂长的职务。之后,他历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厅级)以及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在杨有林被判处死刑之前,官方已披露过另一桩金额超过10亿元的贪腐案件。涉及案件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他运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兑付;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获取钱财总额达5.77亿余元;挪用公款高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在案发前未归还。李建平涉及金额总计超过30亿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还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资料显示,李建平已被执行死刑。现在,杨有林也被判处死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许浩律师,长期从事职务犯罪辩护工作。许浩指出,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法院对杨有林作出的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他进一步解释,在适用条件上,死刑立即执行是针对特定罪行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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