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廓清《大宪章》的历史与神话来源:搜狐新闻 2026年07月07日 23:59 微信 微博 复制链接2026年6月10日下午,一场关于“中国世界史学界首部《大宪章》专著”——《发明宪法:〈大宪章〉的历史与神话》的圆桌讨论在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举行。该书作者王栋现任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自读硕士起便深度探究《大宪章》。王栋在书后记中曾这样写道,视此书为硕士论文的延续版本。回溯历史,早在麦都思于1827年出版《东西史记和合》将《大宪章》及约翰王事迹引入中国近200年后的今天,这本专著标志着国内对《大宪章》的认知跨入新阶段。此次论坛是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主理的“人大青年史学工作坊”第148期,由该院宁雅主持,吸引了部分本硕博学生到场。王栋研究员讨论伊始,王栋围绕三个问题展开阐述。其一,关于《大宪章》实体版本存档。2015年英国在全球巡展《大宪章》真迹时,展出的并非传统认知里的1215年版本,而是1217年版。对《大宪章》版本的认知误区普遍存在,症结在于难以区分其不同历史时期的签发版本。《大宪章》实有1215、1216、1217及1225年四个版本(version)。1215年版本出自约翰王之手,后世的《大宪章》皆源于此。四个版本中,1215年版本为特许状/宪章,分正本与副本。正本具法律效力,加盖国玺;副本则不具备。依照此标准,学界已确认四份1215年《大宪章》正本手稿,分别是科顿第一份(Ci)、科顿第二份(Cii)、林肯版(L)和索尔兹伯里版(S)。其中Ci版因1713年火灾及后世复原失当,呈现黑灰色块状,仅存1733年约翰·派因的版画资料为证。Cii本底部存在三条裂缝,传统观点认为这是约翰王发泄对男爵不满所致,实则为装订所致。威廉·斯塔布斯编撰《英国宪章选辑与其他例证》时以Cii版为蓝本,此后被广泛用于教学,深刻影响了英国宪法史研究数代学者。传统说法称1215年《大宪章》分发至35个郡。2009年艾弗·罗兰兹提出,该年《大宪章》仅发给13个主教区,这与文秘署档案清单吻合,且解释了现存四份手稿的由来,观点获得学界认可。王栋还介绍了作为1215年《大宪章》蓝本的《未知特许状》《男爵法案》,及其衍生的1216年、1217年、1225年《大宪章》与1295年《大宪章》;并补充了中世纪英王印玺、政府文件相关内容。2015年四份《大宪章》首度汇聚Cii《大宪章》其二,《大宪章》的法律根源,探讨具体条款与罗马法、教会法、普通法的关联。王栋由此引出“共同法”概念。在罗马法复兴及教会法实践时期,与英国普通法共存,这种罗马—教会法即共同法,亦称“学者法”或“两法”(utrumque ius)。1999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赫姆霍尔兹提出,《大宪章》63章中至少有1、4、5、7等34章源自共同法。詹姆斯·霍尔特、约翰·哈德森和乔治·加内特等学者持反对态度,认为《大宪章》部分章节与共同法的相似在于前者偶尔使用罗马—教会法术语;特别是第39章未受教会法影响,为男爵原创诉求。这场争论实质是英美学界对“正当程序”起源的分歧。实际上《大宪章》法律渊源呈现多元化特征:第7、8、22、27章受教会法影响,第1、52、53、57、63章则反映教义与教会法的双重作用;第9、10、20章体现罗马法痕迹,第20、38、41、52章使用大量共同法词汇;第2、18、24、32、35、38、54章则源于英格兰本土治理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