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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买的古玩可能是假的,法院为何不支持退款?

来源:搜狐新闻
男子称买的古玩可能是假的,法院为何不支持退款?

文玩古玩收藏,向来吸引了不少爱好者的目光,有人沉迷于古物承载的历史,有人寄望其收藏价值与增值潜力。可是在古玩市场里,品类庞杂、真伪难辨,“捡漏”的快感与“打眼”的懊恼常常交织出现。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于2026年7月7日发布的消息,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购买古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古玩属于特殊商品类别,其交易普遍遵循特定行业规则。购买者应当凭借自身的知识、经验与眼力去辨识真伪,销售方一般不对物品的优劣真假作任何保证。既然双方依法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销售方也依约交付了标的物,且交易完成时间已不短。若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就物品的朝代等具体情况达成明确协议,也未通过专业机构鉴定,那么购买方要求退款的理由便不充分。

购买古玩将近5年,购买方声称赝品要求退款

金山区人民法院透露,2020年8月,张先生与朋友一起到陈先生店里及家中挑选古玩,最终选定宣统款粉彩百蝶瓶、乾隆款青花六角瓶和天球瓶各一件,外加其他品类若干,总价87000元。

2020年10月,双方协商对部分物品进行了调换,陈先生出具了价格状况说明一份,上面记明了调换情形及每件古玩的价格,但并未对物品年代真伪作出约定,双方签字确认。

图为案涉古玩物品。“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

2025年4月,张先生提出百蝶瓶、青花六角瓶和天球瓶系赝品,要求退货退款;陈先生则以时间久远、购买古玩全凭眼力、购买前已有张先生和朋友“掌眼”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争执并诉至法院。

张先生表示,当时是陈先生反复保证才购买的,现在相关物品是赝品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陈先生存在欺骗,理应退款并支付利息。

陈先生则表示,张先生称上述物品是赝品并无任何证据支持。古玩行内有不成文的规矩:“真假自鉴、风险自负、下手谨慎、落子无悔”,一般就是“出门不退”。同时,上述物品也参加过相关巡展,经专家鉴定,因而不接受张先生的相关要求。

为何“退款理由不成立”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能买卖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等,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案涉物品存在禁止买卖的情况,该交易不违背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古玩属于特殊商品,其交易中普遍遵循特定行业惯例。购买者应借助自身的知识、经验、眼力去辨别真伪,销售者一般不对物品的优劣真假提供保证。若双方确实存在保真承诺,则需有明确约定。

本案中,首先,双方之间已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陈先生已按约交付了标的物,且交易完成时间较长。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就物品的朝代等具体情况达成明确协议,也未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张先生要求退款,理由不成立。

其次,张先生虽声称其委托他人对三件物品进行了鉴定,但未能拿出鉴定证据。张先生称陈先生再三保证物品为真品,但从陈先生出具的价格状况说明来看,其中并没有作出保真承诺。

最后,在交易过程中,张先生不仅去陈先生的店里看货,还到陈先生家中挑选,双方也进行过一次调换,说明双方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鉴于古玩交易的特殊性,陈先生已按约履行交付义务,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张先生主张陈先生存在欺骗行为,难以成立。

综上,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经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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