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多元的飞滑翔伞体验,王女士只享受了十七秒。武汉王女士(化姓)当天下午在参加活动时遭遇意外,左腿多处骨折。因为签署过安全告知书,商家援引“自甘风险”条款拒绝承担责任。王女士将某体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此案,作出判决:经营者借用资质、教练操作失误、场地防护不足,负七成责任,赔偿11万余元。
2024年4月的一天,王女士买了份包含拍摄服务的滑翔伞飞行体验,总共四百多元。她按约定去某滑翔伞基地,签了安全告知书便开始体验。教练帮她穿戴装备,助跑起飞。当时风向稳定,伞翼张开正常,整个过程看似顺利。可十七秒后,滑翔伞突然急速下降,撞上了山边金属护栏。
王女士的左腿直接撞上护栏,当时就失去了知觉。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左足多处骨折。司法鉴定显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需要误工一百五十天,护理六十天,营养九十天。
王女士将某体育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四十多万元。庭审中,该公司辩称滑翔伞是高风险运动,王女士自愿参与,符合“自甘风险”原则。公司还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发现,该体育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高危险性体育运动,也就是说它没有运营滑翔伞的资质。该公司提交的资质材料来自另一家公司,但两家是独立主体,不能简单套用资质。借用资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就是严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事故时的视频在法庭播放。视频中显示,从起飞到降落的一百七十秒里,王女士几乎没有动作,也没有干扰教练。那天天气晴朗,风向稳定,其他人的飞行都很顺利。教练员明知前方有护栏,仍将降落点选在那里,并且在撞击前没有采取避让措施。法院认为,这是教练操作不当,不是滑翔伞运动本身的风险。
视频里另一个细节值得关注:王女士只戴了头盔,腿上没有护具。降落地点是车辆通行的道路,旁边有金属护栏,但经营者没有设置缓冲设施。法院认为,公司在资质、安全设施、护具配备和教练操作等多个方面都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风险运动有基本认知,自愿参加,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某体育公司的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判决其赔偿王女士十一万多元。王女士之前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赔付了两万多元。法院同时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解释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必须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项义务贯穿整个经营活动。经营者必须拿到合法许可,不能通过借用资质来逃避审查。从业人员必须有相应资质,操作时要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安全护具的配备要与运动项目的风险程度相匹配。起飞、降落以及可能降落的区域的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对硬性障碍物要设置缓冲装置。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运动爱好者,参与滑翔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