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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财物超22亿元 南京经开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一审被判死刑

来源:搜狐新闻
非法收受财物超22亿元 南京经开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一审被判死刑

2026年7月6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的案件,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一审公开宣判。这起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案,最终以被告人杨有林被判处死刑而告终。法院决定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依法判处杨有林受贿罪死刑;贪污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行贿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样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五年;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四年;洗钱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各项罪名合并后,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杨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将被依法上缴国库,若仍存在不足,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3年至2023年期间,杨有林利用其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江宁县(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民营科技园管委会副主任,南京江宁科学园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巡视员,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区发展顾问,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发展顾问等一系列职务之便利,为多个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企业经营、土地出让以及资金周转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高达22.14亿余元。在2014年至2016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之便,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1200万元。从2005年至2023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杨有林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2001年至2002年,作为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杨有林两次挪用下辖国有公司资金1500万元,用于他人经营活动。而2003年至2009年,杨有林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及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因滥用职权,导致土地拆迁建设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到了2023年,杨有林又通过向其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方法,掩盖、隐瞒受贿犯罪所得100万元。

常州中院认为,杨有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必须依法严惩,并实行数罪并罚。法院指出,杨有林的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对社会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因此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尽管杨有林揭发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表现出了立功行为,但综合考虑其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这样的立功并不足以减轻其刑罚。基于上述理由,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于2026年3月18日及4月28日在常州中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展示了相关证据,杨有林及其辩护人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杨有林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并悔罪。此外,有三十余名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旁听了此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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