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讲:“民以食为天”。粮食关乎国家安危与民生根本,储备粮则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它有助于稳定粮价,救济灾民,应对战事。自古以来,历朝历代都将粮食储备建设工作视为首要事务。
商朝末期,国家粮食储备已形成一定规模。西周时期,委派了大司徒一职,专责粮食存储管理,执行粮食救助政策等,这便是国家粮食储备管理机构的雏形。战国时期,魏国和楚国倡导“平粜法”,推行平籴平粜制度,目的是平抑粮价,防止“谷贱伤农,谷贵伤民”。
储备粮制度的建立,始于汉代。汉宣帝时期创建“常平仓”,用官方资金收购谷米,谷价低时买入,谷价高时卖出,意在备荒,此后历代大多沿袭这套做法。
隋朝开皇年间正式设立义仓,让赈灾活动由临时救助转变为常规政策。其基本理念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粮专用”,有效弥补了以往仅靠官仓赈灾的不足。义仓制度在唐宋时期得到发展,成为历代王朝为防备荒年而设置的粮仓。
隋朝时期,长孙平提议“于社内建义仓,设立仓窖积谷”,由此出现“社仓”制度。义仓和社仓在隋朝时可以互称,两者定义角度略有差异。唐朝时期,义仓和社仓的概念逐渐分开,义仓由州县政府设置,社仓由乡社(百姓25家为一社)设置。明代将义仓称作社仓,粮谷由社民捐献,用以防饥荒。清代规定,州县设常平仓,市镇设义仓,乡村设社仓,互相区分。
各朝代储粮中,还有正仓、太仓、军需仓、预备仓、广惠仓、同善仓、丰备仓、储济仓等,多由中央政府管辖。这些粮仓在不同朝代名称各异,设立时间呈阶段性,有时与常平仓合并。古代沿革时间较长的储备粮食仓储制度,主要有常平仓、义仓和社仓。
常平仓制度。汉宣帝时期,粮食连年丰收,粮价走低。在大司农耿寿昌倡议下,成立官仓“常平仓”。“常平”即维持谷价稳定。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强盛时期之一,粮食储备达到空前水平。唐太宗进一步加强常平仓建设,为避免粮食腐坏,规定存储期限,“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均写入法令。”公元714年,唐玄宗修订常平法,除“地下湿,不堪贮积”的南方地区外,各州都要建常平仓。同年,确定平籴价格,谷贱时每斗价外加三文钱买入。唐朝规定,对管理粮食不善者追究责任,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灾情逐级上报制度,以便及时救灾。
992年,宋太宗时期创建常平仓。1006年,宋真宗诏令在京东、河北、江浙等地设置常平仓,细化了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粮食税赋收缴办法。谷价低时高价买入,谷价高时低价卖出,每斗买卖差价一般为三至五文。1018年,常平仓覆盖了北宋全境。宋英宗时期,常平仓籴粜数量已达买入50.1万石、卖出47.1万石,对物价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元代及明初,督促官吏多积米谷,效仿“平粜”“常平”办法,春季借出,秋季归还。1573年(明神宗万历)后,规定郡县国库并入国库,废除常平措施。1653年(清顺治10年),重建常平仓。1660年又立“常平仓法”。1679年(康熙18年),整顿常平仓。
义仓制度。“义仓”,亦名“富人仓”。其制度源自北齐,始于隋朝,在唐朝鼎盛,为历代封建政府备荒而设的粮仓。562年,北齐武成帝时,令各郡设“富人仓”,每人每年出义租五斗存入“义仓”。隋开皇五年(585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设义仓,后成制度。
隋政府“令各州百姓每人在乡里建义仓,按所得量出粟麦若干,或义捐,存入仓库,遇饥荒时用其粮赈灾。”因设在里社,由当地人管理,故亦称社仓。后又定积储办法,照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超过1石,中户不超过7斗,下户不超过4斗。
唐太宗时,对义仓规定“每亩纳粮2升,商贾无田者分等纳粟于仓,饥馑时用作赈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