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近期,有网民指出,北京观复博物馆一项展览中的铜造佛像,与海南省海口市五公祠失落的宋末元初铸铜佛像极为相似。
7月2日,北京观复博物馆发表声明,提到2005年其厦门馆揭幕时,从厦门当地合法古玩市场购入一件古代铜罗汉像,此后在北京观复博物馆展出长达二十年。期间,该馆并未收到任何来自官方或私人关于这件展品的反馈。
北京观复博物馆透露,已向国家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递交材料,申请由上级机关主导勘验鉴定。
若观复博物馆展出的此尊铜佛确实为海口五公祠失窃文物,那么它的流转法律效力该如何判定?是否能运用“善意取得”原则?
专访·专家
徐华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法教席合作专家
京师律所文物保护及追索法律事务部主任
网友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观复博物馆藏品图片
“假若观复博物馆展出的这尊铜佛,确系海口五公祠失窃的国家馆藏文物,即便博物馆表示不知情,该文物也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根据《民法典》和新旧《文物保护法》的条款,被盗、被抢的国有珍贵馆藏文物,属于法定的善意取得排除情形。”徐华洁指出。
徐华洁强调,由于警方目前对此案已刑事立案,追索不受二十六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因买卖行为违反了文物的强制性流通禁令,该交易自始无效,民间博物馆背负着返还责任,追偿权利只能施加于销赃的源头方。
观复博物馆发表声明。图据观复博物馆微信公众号
公开市场购买是否可构成合法持有基础?
买卖合同缺乏法律效力
封面新闻记者:观复博物馆称2005年购得该佛像于合法古玩市场。若佛像属于失窃文物,“公开市场购买”能否作为合法持有的理由?司法实践上如何界定古玩市场交易的“合规性”?
徐华洁回答,2002年施行的旧《文物保护法》已明文禁止个人或机构贩卖国有馆藏文物;国有失窃馆藏佛像属于法律明确禁止流通的标的。
即便交易发生于2005年、交易场地为持证古玩市场,但市场仅提供经营场地,无权售卖国有失窃馆藏文物,卖方处分权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不具备法律基础。
即便从正规古玩市场购入、交易价格公允、保留交易凭证,可视为不具备“购买赃物故意”的从宽处理、不起诉的论证根据,只排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但无法豁免民事返还义务,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再者,作为文物收藏机构征集藏品必须核实来源、筛查国有失窃文物。专业博物馆不能以“古玩市场公开售卖”来免除审慎核查的义务,若未核对藏品流转记录、未对比全国失窃文物记录,直接认定存在严重过失,无法主张交易信赖利益的保护。
私立博物馆藏品
是否需录入国家文物登记系统?
必须向主管机关登记
封面新闻记者:观复博物馆属于私立博物馆,藏品是否需录入国家文物登记系统?2005年的文物登记制度与现行制度有无差异?
徐华洁说明,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同样需要向主管机关登记。2005年时,文物信息化的建设尚处初步阶段,联网查核的便捷性和覆盖面确实不如现今发达。虽然当时主要依赖纸质档和人工核对,可能存在一定客观的技术局限,但这不代表可免除博物馆对重要藏品来源进行审慎核查的法律责任。自2009年10月《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相关规定日益强化,当前的登记和查核要求已非常严格。
依照《博物馆条例》《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非国有博物馆(私立博物馆)在征集文物时,必须建立严格的入藏前审核机制。具体要求涵盖:必须核验文物的来源合法性证明、原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所有权文件。博物馆有责任通过国家文物局的相关系统核查该文物是否属于被盗、非法流散或禁止交易文物。这体现了博物馆履行文物保护社会责任的最低标准。
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五公祠内一座宋末元初铸铜佛像失窃。图据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
购买款能否向售卖方要求赔偿?
有权追偿但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封面新闻记者:2005年购买该佛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