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童练习下腰致截瘫”后续:培训机构经营者因拒执罪获刑,仍有50余万赔偿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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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童练习下腰致截瘫”后续:培训机构经营者因拒执罪获刑,仍有50余万赔偿未执行

2019年,湖北咸宁有一位6岁女孩小诺,在舞蹈培训中学习“下腰”时意外导致截瘫。经历4年法律诉讼,2025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最终判决培训机构需承担全部责任,扣除已支付费用后,赔偿小诺164万余元。(此事件早有报道:)

近期,小诺的母亲刘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达,诉讼期间,那家涉及事故的培训机构多次转移资产。后来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相关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再审判决已经作出,但她多次申请执行,但目前仍有50余万赔偿金未能落实。

机构经营者需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检察监督未获批准

红星新闻早前曾报道,2018年7月,刘女士将女儿小诺送往湖北咸宁市通城县爱尚舞培训中心接受舞蹈训练。刘女士透露,2019年9月21日,当时6岁的小诺在练习“下腰”过程中摔倒,因脊髓受损而引发截瘫。

▲小诺摔倒场景 受访者提供照片

2021年9月,刘女士将爱尚舞培训中心及其经营者杜某、毛某告上通城县法院。一审法庭裁定小诺父母分担40%责任,杜某与毛某分担60%,赔偿金额为97万余元。二审法庭判定杜某、毛某分担70%责任,赔偿112万余元。双方法院均对二审判决表示不满,于是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

2025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鄂民再15号判决,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定杜某与毛某须承担10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3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86795元,最终赔偿164万余元。

针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去年12月,杜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对再审判决持不同意见,计划提出检察监督申请。

今年4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民再15号判决完全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支持杜某与毛某的监督请求。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受访者提供照片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出,为查明小诺损伤后果和舞蹈动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一审法庭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小诺受伤情况评定为一级伤残;其脊髓损伤并截瘫的后果与2019年9月21日练习舞蹈动作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96%-100%(推荐100%)。杜某、毛某声称小诺受伤过程及因果关系未查明的监督理由不成立。”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还强调,经审理查明,爱尚舞培训中心于2017年12月19日经过核准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杜某,经营范围为少儿艺术培训,毛某与杜某是夫妻关系,存在共同经营利益,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以杜某、毛某的家庭共同财产负责。尽管爱尚舞培训中心在诉讼中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但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确认自然人商事资格的,工商注销与否并不改变责任主体的认定,因此再审判决杜某、毛某承担责任完全没有问题。

刑事判决揭示:

机构经营者多次转移财产

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在起诉杜某、毛某立案的当天,就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不过被法院拒绝了。随后,对方从银行取出大量现金,并转卖房产,企图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24)鄂1222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过审理,法庭查明:2021年9月3日,刘女士将爱尚舞公司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并申请400余万元财产保全,被法院拒绝,之后杜某、毛某开始转移其名下的存款、房产和车辆。

2021年9月,毛某从其名下的银行卡中提取了88万元现金,其中30万元转存到亲戚名下的卡内,还清了房贷29万元,以及用于其他开销。2018年,杜某、毛某按揭购买了位于银山金城的房产,2021年9月,毛某还清了房贷后,两人将房产转移到杜某母亲徐某某名下,并办理了房产证。2021年10月,毛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小型轿车过户到其姐姐名下。

2023年6月,杜某在武汉二手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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